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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电器与电子设备废料指令法规相关内容
2014-7-10
    欧盟将推行电器与电子设备废料指令 (WEEE - 第2002/96/EC 号指令 ) 以及电器与电子设备所含有毒物质限制指令 (RoHS - 第2002/95/EC号指令),希望各出口商对该法规情况予以了解。

    对欧洲经济区(即欧盟成员国以及挪威、冰岛和列支敦士登)输出电器与电子产品的出口商应留意,欧委会于2005 年 5月11日公布一项决定(第2005/369/EC号决定),制订监管成员国遵守电器与电子设备废料指令的法规,以及订明符合该项指令要求的准则。鉴于欧盟成员国必须确保生产商达到电器废料指令的目标,成员国有关当局将会打击未来未能达到标准的生产商和进口商。

    根据第2005/369/EC号决定,成员国必须填妥该项决定的附件列载的表2,证明其符合电器废料指令第7(2)条订明的回收以及循环再用再造要求。各出口商应留意,根据电器废料指令第7(2)条,成员国必须确保生产商于2006年12月31日前达到以下标准:

    (a) 大型家庭电器及自动化设备:
    以电器的平均重量计,最少回收80%,及
    以电器的平均重量计,最少循环再用再造75%零件、材料及物质;

    (b) 资讯科技及电讯设备;消费设备(如电视机及录影机):
    以设备的平均重量计,最少回收75%,及
    以设备的平均重量计,最少循环再用再造 65%零件、材料及物质;

    (c) 小型家庭电器;灯饰;电器及电子工具(大型固定工业用具除外):玩具;休 闲及运动设备;监察及控制仪器:
    以设备的平均重量计,最少回收70%,及
    以设备的平均重量计,最少循环再用再造50%零件、材料及物质;

    (d) 至于气体灯,以灯具的平均重量计,最少回收80%零件、材料及物质。

    第2005/369/EC号决定又订明,假如电器废料被输往第三国处理,或运送到另一成员国处理,只有收集及输出该等废料的成员国须负责达到回收、循环再用再造目标。此外,成员国须考虑除了电器废料指令第6(5)条要求的证明外,是否需要提交其他证明文件。

    根据电器废料指令第6(5)条,只要电器废料的付运过程符合欧盟的付运废料规例(第259/93号理事会规例),有关废料可于欧盟境外进行处理。另外,废料出口商必须证明在境外进行的回收、循环再用再造过程符合电器废料指令的要求,该等废料处理方被视为达到回收及循环再用再造目标,从事欧盟进口废料处理业务的香港及中国内地贸易商应留意这项规定。对香港及中国内地输出电器废料的欧盟出口商或会要求这些贸易商协助提供证据,证明他们的废料处理标准符合欧盟的要求。此外,假如成员国要求其他证明文件,他们亦须协助提供这些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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